下课嬉戏撞伤同学,谁担责?法院判决:赔偿责任学
学生时期的孩子活泼好动,课间在一起嬉戏打闹很平常。如果在嬉戏打闹过程中导致同学受伤,谁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呢?近日,省高院公布一起判例,让我们来看看法院如何认定各方责任。
孩子校内受伤 家长起诉四被告
原告张某和被告杨某、邢某均系某小学学生。2021年的一天下午,张某所在班级与杨某、邢某所在班级在操场上相邻站队,准备放学。张某作为班级路队长在队伍前整队,此时杨某和邢某在打闹,邢某推搡杨某的过程中,杨某从背后撞倒了张某,致使张某受伤。
事发时3个孩子所在班级的老师均不在场。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,诊断为右肱骨粉碎性骨折。经鉴定,张某构成十级伤残。因3个孩子的家长及学校就赔偿事宜争执不一,协商未果,张某将杨某、邢某及孩子家长、学校、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,要求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院判决 学校承担四成责任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,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本案事故发生时,张某、杨某、邢某所在的两个班级正在学校操场排队等候放学,作为学校,应当要求各班老师在队伍前后巡视,注意路队安全,禁止学生在队伍中打闹,并将学生安全护送出校门。但事发当时3个孩子所在班级的老师均不在场,导致邢某、杨某在队伍中打闹,在推搡过程中杨某撞倒了正在整队的张某,致张某受伤,学校对在校学生未尽到教育、管理、保护的义务,故对张某的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,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。
由于学校在保险公司投有校方责任保险,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学校所承担的校方责任予以赔付。
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,杨某、邢某二人相互打闹、推搡的过程中共同致张某受伤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因杨某、邢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法院判决:由学校、保险公司及杨某、邢某的家长共同向张某赔偿医疗费、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,其中学校承担40%的赔偿责任,杨某、邢某的家长承担60%的赔偿责任。
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
【来源:兰州新闻网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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